酋邦、城邦、帝国和民族国家的实践与想象(拾遗补缺)
写在前面的ps:昨天复制时没注意,漏掉了前边大部分,在此补发。
酋邦、城邦、帝国和民族国家的实践与想象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政治思想并不等同于政治实践。从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从霍布斯到埃德蒙伯克,政治思想形成多种多样的流派,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珉族主义、无政府主义者或是持有其他各种意识形态的学者在不同的国家,彼此之间争论不休。但无论政治思想过去曾经扮演什么角色,未来会发展成什么新的模样,人类文明所存在过的共同体类型,按照经验来看目前可以被划归为以下四种模式:酋邦、城邦、帝国和珉族国家。
这四种类型中的前三种占据了人类文明时间的绝大部分,最后一种在最近的100年才成为世界的主流和几乎唯一的共同体建构模式。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这四种类型又可以根据“是否依赖合法性建构原则”进一步划分为两种大类,即酋邦和城邦为一类(不依赖或不过多依赖共同体合法性建构),帝国和珉族国家为另一类(依赖共同体合法性建构)。所谓合法性建构,是指通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对该共同体代表的政权做出一种超出时间和经验而存在的合理解释,透过该解释,政权和共同体本身可以超越时间而存在。典型的例子在帝国类型中表现为罗马和中华天下体系,在珉族国家中则表现为先验式珉族主义建构。具体的细节我会在之后的帝国和珉族国家部分重点说明。
现在让我们首先观察一下酋邦和城邦,无论是北欧泛日耳曼(即维京)部落的联合,还是雅典、斯巴达这类泛古典希腊文化城邦。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政权在最初的发展阶段,是并不依赖于理论建构的。即使像罗马发展出所谓的“祖先”神话,也是到共和国晚期的事情。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酋邦和城邦的政权,是一种纯粹事实的政权,他的存在主要依靠内部的团结协作和有效统治,只要是在历史上具有行使这种能力的政权,我们都可以把它泛泛得归结为酋邦或者城邦。根据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的理论,酋邦是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的组织形态。它通常由具有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们组成,以各部落推选的酋长为中心。这种领导表现为一种神权政治,主要依靠传统习惯和宗教制裁对共同体进行控制与管理,而不是依靠暴力。例如夏威夷的某些联合部族,历史上存在过的高卢凯尔特诸邦,都具有酋邦的典型特征。而城邦相较于酋邦,不单是有了城墙,在内部的阶级划分和组织协调上都更为复杂。其中城墙作为实物,更是提供了一条明确区分“自我”与“他者”的界限,使共同体内部更加团结,好比《周礼》中记载的“国野”之别(在古代汉字中,四面城墙以拿戈的武士把守,谓之“国”),即是城邦思维的最好例证。酋邦与城邦,并不依赖意识与理论的灌输,你无需先验得通晓母系氏族的种种原则,亦或是盎格鲁撒克逊人所谓“我们都是阿萨神族”的后裔,像一位教师爷一样教导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这些人之所能组建成共同体,只是因为从经验上看我们在一起比较舒服,并且政权的运转行之有效,仅此而已。
而帝国和珉族国家,都属于更加依赖合法性建构的政权。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共同体本身是虚构的,他们存在的前提条件都是需要有一个能够行之有效的实体政权。帝国(empire)一般指的是拥有如下特征的政治共同体:在空间上具有广大领域的,在政治上集权并对外实行或曾实行扩张主义的,在兼并新的族群时依然能维持等级差异的,在文化人口上多元的政治单元。在古代社会,帝国是超越邦国而存在的主要政治形式,而在近代以后则逐步由珉族国家取代。也就是说,无论是帝国还是珉族国家,他们最初在政治共同体上的表现形式都是城邦。《人类简史》的作者认为,智人相较于其他人属物种,其最大的特征来自于想象,而帝国和珉族国家的合法性建构,则同样是想象的产物。帝国最早产生于城邦或者酋邦对外的征服而带来的政权行使权力范围的扩大,为了使这种扩大的权力获得稳定,就有必要对既成事实进行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因而产生的合法性构建,又会对该共同体的主要统治成员有一定的益处,这可以说是帝国合法性构建的原始动机了。合法性构建成功的帝国,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借由后来的事实政权不断借尸还魂,在想象上延续其生命。
其中最为中国读者熟知的诸如罗马帝国,其与基督教结合后诞生的宗教普世帝国,经由罗马教廷神学家的解释,罗马帝国政权在理论上成为世俗世界(基督教已知的世界)的执政官,为上帝意志在人间的代理人。在其毁灭的几个世纪后,依然经由改信天主教的日耳曼封建诸邦,以查理曼为代表在精神上断暂复活,其宗教遗产大部分由天主教会继承,其世俗遗产直到20世纪,甚至在今天依然影响着类似俄罗斯那样自称为“第三罗马”的东正教 珉族国家。
另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拥有“正统”观念的中华帝国。每一个重建天下体系的王朝,都会召集文官向上追溯与自己在文化上可能并没有太大的关系的前一个体系中心的政权,来表明王朝之间存在连续性。正因为这本身就是一种构建的产物,从20世纪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质疑王朝存续的真实性,例如内藤湖南著名的“唐宋变革论”,陈寅恪的“隋唐政治渊源”等等。此外,伊斯蓝诸族群,特别是阿拉伯人,也存在着哈里发帝国的正统王朝观念,不同的教法学家,都会认为自己所理解的王朝序列更为合理。
同样,珉族国家的民族(nation)构建,也是一种想象的产物,正如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说,民族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作为19世纪兴起的共同体构建思潮,“珉族”最早可以追述到法国大革M。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在法国大革M之前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珉族”而只存在族群。族群的认同标准一种是之前提到的事实政权,也就是类似一个诺曼底农民,之所以认为自己是诺曼底人,只是因为他在税务上与诺曼底公爵威廉有着契约关系。第二种是血源和语言,依然以诺曼底农民为例,在没有现代基础教育的情况下,他首先觉得自己跟父母亲戚更加亲近,在往上就是同样操一口法语的诺曼底方言的人更亲近。第三是宗教文化认同,这是一种在封建帝国时期最大的范围的认同标准,例如德意志地区的封建领主会把所有信仰伊斯蓝教的人叫做“萨拉森人”而不管他们来自突尼斯还是阿拉伯,阿拉伯的埃米尔会把所有信仰天主教的十字军战士叫做“法兰克人”而不管他们来自尼德兰还是威尔士。萨拉森和法兰克,可以同义于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和信仰天主教的人。并且在中世纪,族群的身份并不是绝对的,德意志地区的萨克森奥古斯特二世可以受波兰贵族委托出任波兰国王,如果按照现在的珉族观点,那么奥古斯特到底是德国人还是波兰人?在封建社会他既可以是德意志人也可以是波兰人。
因此用我的话说就是:18世纪前你在历史书上看到的某某珉族,都是后验的(后于当时人的经验)。假如你乘坐时光机到当时的诺曼底,按照今天珉族构建原则指那个农民说你是法国人(法兰西珉族),他会瞪大眼睛不知道你在说什么。法国大革M则创造了“珉族”。因为处死国王的历史意义,就在于民众通过暴力方式,将欧洲绝对君主从上帝那里继承来的主权观念,转移到“国民”身上,而拥有这种“主权”的国民,就是法兰西珉族。从此,珉族成为主权最高的承受者,并具有高度排他性。像前面提到的奥古斯特二世就必须面临今天的珉族主权排他原则,,成为法兰西民族,首先要承认“自由、平等、博爱”原则,这也就注定了接受封建王朝叙事的布列塔尼人,在成为“法兰西民族”的道路上要经历一场血雨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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